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中,银行不能以自身无过错而免责

法务网   2023-04-16 10:57:53


【资料图】

【裁判要旨】1.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货币存入银行后,双方据此成立存款合同关系,银行未依约向储户或者储户授权的主体支付款项,不能构成存款合同项下的有效清偿,储户可以基于存款合同请求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;2.因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实行严格责任,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,应当认为存款合同实行严格责任,银行不能仅通过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而免责,而只能通过举证证明持卡人具有过错,才能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;3.储户预先收取较高利息,并不意味着储户在存款合同项下存在过错,该部分预先收取的利息应当在存款本金中予以扣减。//

本院认为,根据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当事人在银行办理结算业务,需要先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。在办理具体结算业务时,银行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审核客户身份信息,保障客户资金安全。即便在结算关系项下,沈阳农商行也应对其怠于履行审核客户身份信息义务承担责任。沈阳农商行提出该项主张所依据的《支付结算办法》,主要系依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制定,主要适用于以票据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的资金清结算行为,与本案涉及的结算业务并不相同,沈阳农商行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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